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折算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法定义务。但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的,还享有当年的法定年休假工资折算补偿吗?
笔者针对该争议焦点,检索了一番案例。得知还真有分歧观点!笔者也是非常惊讶!借此机会分享给大家,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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