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3月2日与北京坤元和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每月以工资形式收到的款项为8000余元,以报销款形式收到款项为6000元。
2021年3月2日,张某主动提出离职。张某以要求坤元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张某诉求后,张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坤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从银行流水看本人每月工资为一万四千多元,都是本人的基本工资,并不存在6000元报销款,其余才是基本工资的情形。在计算相关数额时,应当将公司每月发放的报销款计算在内。
用人单位辩称:从工资流水明确可以看出张某每月工资均在8000元左右,且已明确注明为工资,其余6000元已明确备注系报销款,不属于工资。
二、法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