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期间的用工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幼儿园在筹备期间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是雇佣劳动者担任校车司机。那么此时幼儿园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筹备期间的用工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7日,某幼儿园设立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某微信联系,以“某幼儿园”名义聘请李某来园做校车司机,双方协商一致后,李某于2021年9月份上岗。期间,刘某向李某微信转账部分加油及校车维保费用。2021年12月17日,李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幼儿园于2021年11月22日经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2022年1月21日,该幼儿园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2年6月23日,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其父李某与该幼儿园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时,李某某提交了其父李某与该幼儿园设立人刘某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幼儿园美篇APP账号发布作品内容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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