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为某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为张三办理工伤保险。
张三家属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三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63703.6元。
张三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之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张三家属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区社保中心以公司未为张三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张三未与社保中心建立社保关系,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不支持未参保情形下的保险待遇核定工作为由,作出不予先行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张三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否以登记参保为前提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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