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本来是没有疑问的。但当笔者在知乎中看到有咨询者咨询这个问题时,才发现之前的观点似乎站不住脚了:
看到这个问题后,笔者第一时间搜索《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该规定,似乎只有在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意味着,当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不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直觉告诉笔者,这种理解应该是错的。
于是笔者搜索了大部分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发现这个问题并不简单。经搜集,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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