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12月到港某某公司处从事质检部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
10月1日至港某某公司确定的工作量完成之日。
2017年5月23日,港某某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并在公司内下发了相关文件及通知。根据港某某公司下发的文件,港某某公司对其公司内一般岗位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本案王某即在竞聘上岗的范围内,但王某多次均未竞岗成功。
之后港某某公司要求王某进行培训,王某认为港某某公司安排不合理,只通知王某等三人去参加培训,而并不是组织全部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或考核,该培训带有一定的歧视性,故拒绝接受培训。
2017年8月22日,港某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其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港某某公司、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之后,王某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港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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