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次引领全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三)
——《北京解答(一)》要点解读评析

接上两篇要点评析(一)​和要点评析(二),本文将继续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中的实习生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期满未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工作、“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分析。

北京再次引领全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三)

35、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解读评析:在校学生实习是常见的社会活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存在理解分歧。《北京解答(一)》模糊表示“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判断”,一方面确认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保留了变化余地,同时规定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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