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初,小李入职到A门诊有限公司担任护士,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月,一星期后小李辞职,结算工资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小李认为每天五点半关门后,公司都安排30分钟左右的技能培训,这个是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技能培训,不是在完成其护理工作任务,是“培训”不是“上班”,而且培训提升了小李的业务技能,是小李受益了,所以这个是培训不是加班,也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无果,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门诊有限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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