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以项目结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某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多个项目结束后便与劳动者解除。
那么,该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当如何正确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是专门从事海外飞机场跑道建设的工程公司。2017年1月7日赵飞(化名)入职该公司,担任压路机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7年1月7日生效,于项目工作完工时终止。”但并未约定赵飞具体从事何项目工作。赵飞入职后即被派往A项目,后又陆续被派往B项目、C项目,2021年8月在C项目完工后回国。2022年12月7日,某工程公司向赵飞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通知项目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赵飞表示不同意离职,诉至法院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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