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解除理由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作出单方解除决定时,解除通知书内容很简洁,只有解除决定,而不明确解除理由等细节。那么单位的此种操作是否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解除理由是否合法?

合规角度,一份合格的解除通知书上,应当明确解除理由,依据,工资等福利待遇的结算以及离职交接手续,若有竞业限制的,同时也需要告知劳动者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当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作出单方解除决定时,解除通知书内容很简洁,只有解除决定,而不明确解除理由等细节,此时单位的操作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可知,对于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作出解除通知的时候,并没有限制的规定。同时注意上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通常所说的“离职证明”,不是“解除通知”,因此该规定也并非是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通知的限制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通知时可以随意、简化甚至不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可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向对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的时候,理由是法定的,特别是针对用人单位。解除理由一旦固定,后期不得随意更改,肆意解释。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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