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调整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等是否可行?若劳动者不服从单位调岗安排,仍在原岗位上班,是否属于有效劳动?
案情简介
段某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医药公司工作。入职后,段某某一直在某市A区从事药品配送工作。2022年8月,某医药公司擅自将段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某市B区,段某某认为调岗决定不合法,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工作地点报到,其仍在某市A区从事原工作。因段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医药公司按照段某某旷工处理。2022年9月15日,某医药公司以段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关系。后段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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