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理由不成立,是否属于名誉侵权?

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那么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中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名誉权?

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理由不成立,是否属于名誉侵权?

【裁判要旨】

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侵权人确有名誉侵权行为、民事主体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层面来分析论证。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幼儿园职员。2021年5月20日,某幼儿园及某幼儿教育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您作为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200元;且在工作中存在延误幼儿入保为单位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等行为,所以单位现决定从2021年5月21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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