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劳动者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日尝工作中,难免会因为疏忽而犯大大小小的错,那么在劳动者犯错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以劳动者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20年12月24日入职A生物技术公司,岗位是行政专员。2022年12月21日某公司向林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下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林某女士:根据集团内审中心审计结果,您在合同签批流程盖章期间出现未对合同盖章申请所必需的材料进行审核,也未如实汇报该项合同的交易内容(授权销售狂犬疫苗),欺以“领事认证材料”的名义向董事长提报了用印申请的情况,违反了《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第十四条53款之规定,经公司核查,确认属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公司《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款规定: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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