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派遣用工能及时、便捷地满足一些用工单位的临时性用工需求,所以很多公司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但是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在用工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劳动关系归属争议,如明明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却判决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为何呢?
经典案例
甲主张其于2017年3月8日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每月支付甲的工资。2017年8月1日,A公司将甲的劳动关系转至B公司;2017年12月1日,又将甲的劳动关系转至C公司。对此,甲并不知情。A公司负责甲的考勤、工资核算,后将工资支付给C公司,由C公司向甲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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