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职工,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天津市。
2017年11月19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23日,陈某(乙方)与公司(甲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二)》。
协议约定: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公司需要进行的任何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改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乙方工作有严重错误或不胜任岗位、劳动纪律差等,乙方服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发当月岗位工资和扣罚一至数月岗位工资、降低员工职级、待岗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