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无法享受的生育保险该谁担责?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缴纳义务。那么委托代缴的公司参保不及时,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社保代缴公司履约瑕疵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吗?

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无法享受的生育保险该谁担责?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缴纳义务。那么委托代缴的公司参保不及时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社保代缴公司履约瑕疵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吗?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丽丽(化名)入职安安销售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丽丽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江西,试用期工资为6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7000元/月。丽丽工作半年后主动提出离职,并跳槽至欣欣公司(化名),欣欣公司依法及时为丽丽缴纳了入职以后的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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