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者在离职前因病缺勤、领取较低病假工资的情形。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需要剔除病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检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995号——现双方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月数无异议,但对月工资标准有异议。高媛在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9日为病假期间,之后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直处于待岗歇工状态,无论是病假还是待岗歇工均系非正常工作状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原审法院采纳高媛的主张,将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作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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