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屡见部分企业HR援引高院司法解释中,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亦实际履行一个月即生效的相关条款,以此为单方降薪争取空间及主张合法性。那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未就用人单位的单方降薪行为提出异议,是否企业可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薪合意,不存在任何合规风险呢?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以求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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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屡见部分企业HR援引高院司法解释中,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亦实际履行一个月即生效的相关条款,以此为单方降薪争取空间及主张合法性。那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未就用人单位的单方降薪行为提出异议,是否企业可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薪合意,不存在任何合规风险呢?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以求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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