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于2021年11月1日进入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运营经理,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工资次月25日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平时工作由总经理王某负责管理。因公司欠薪,罗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5000元。
庭审中,罗某称与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工资以“工资+报销款”形式发放,其中6000元以工资名义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9000元以报销款名义通过公司支付宝转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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