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此类问题:劳动者入职某单位,入职前几个月用人单位没给缴纳社保,理由可能是以试用期补缴社保、入职满一年才交社保等等不一而足,反正是违法的。劳动者工作数年后,因其他原因与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遂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入职之初的部分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此时,是否应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
如题。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此类问题:劳动者入职某单位,入职前几个月用人单位没给缴纳社保,理由可能是以试用期补缴社保、入职满一年才交社保等等不一而足,反正是违法的。劳动者工作数年后,因其他原因与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遂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入职之初的部分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此时,是否应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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