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据数年前未缴纳社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入职后,前几个月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而劳动者工作数年后,因其他原因与单位发生争议,遂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入职之初的部分社保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员工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能否依据数年前未缴纳社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此类问题:劳动者入职某单位,入职前几个月用人单位没给缴纳社保,理由可能是以试用期补缴社保、入职满一年才交社保等等不一而足,反正是违法的。劳动者工作数年后,因其他原因与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遂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入职之初的部分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此时,是否应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