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2019年1月入职F公司,F公司曾在2020年7月向许某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2021年6月30日,许某向财务部工作人员确认去年没有年终奖后,与F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五、F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提成、奖励等。……十一、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形式劳动争议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或未结款项。许某确认所有款项已全部结算完毕,并同意不再基于劳动关系向F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离职后,许某得知F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许某原部门的在职员工发放了2020年度年终奖80000元。许某因此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F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8万元,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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