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实务中对于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延长试用期,不论延长后的试用期是否超出法定标准,都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
持此种观点的以北京地区法院为代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1290号案件中,北京高院明确提出:“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法智金公司与吴清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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