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个违纪行为,公司可否给予两次处分?

用人单位送达两次《到岗通知书》,都被劳动者拒收,那么单位能否以其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严重影响工作及经营的正常开展并造成损失为由,分别给予两次记大过处理,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一个违纪行为,公司可否给予两次处分?

案情简介

杨某自2018年4月与某超市有限公司嘉里汇店(以下简称嘉里汇店)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4.3条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在合理条件下改变乙方的职责,并将雇佣关系转移到甲方的关联公司。

第4.4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整其工作。

杨某盘点述职后评分成绩处于60-65分区间,根据2022年4月8日,北区人力资源部补发的《北区营运管理层盘点述职项目宣导会》,杨某属于依据全国空缺情况进行调动或轮岗,根据若无发展意愿可结合业务重塑降职回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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