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补充事由”合法吗?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当时的解除行为缺乏解除依据或证据不足,从而再行对解除理由进行补充或者对解除通知的理由进行变更。那么,事后变更或增加后的解除事由是否能纳入审理范围?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补充事由”合法吗?

基本案情

彭某于2023年3月2日入职A公司,从事运营助理岗位。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区间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试用期工资6200元/月。

A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彭某送达了《解聘通知书》,载明因彭某无法完成月度考核目标,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彭某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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