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法之前并无赔偿金的规定。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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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法之前并无赔偿金的规定。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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