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务探究

针对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问题,无论是在法规适用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一致。本文将围绕“超龄人员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争议焦点对北京、上海、广州的司法实践进行探究。

 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务探究

前 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之一,旨在补偿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弱而在再就业时受到的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在特定解除或终止情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涉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争议与达到或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关。[1]但针对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问题,无论是在法规适用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一致。本文将围绕“超龄人员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争议焦点对北京、上海、广州的司法实践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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