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视为第三次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终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1年1月12日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贸易公司与孔某之间签订了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1日。

在2019年12月25日,贸易公司向孔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书》,在该调查书中载明:“孔某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现向您调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1、您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a、愿意,b.不愿意。2.如果您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您希望与公司签订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您认真填好此表,并于2019年12月29日前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否则视为您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孔某在收到该意向调查书后,勾选了愿意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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