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在工伤认定中是否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此时能否主张人社局不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不能直接认定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在工伤认定中是否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裁判要旨

在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且劳动者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依据相关的证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郑某与盛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郑某主要职责为装卸,工作期间需服从生产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8月,郑某在仓库装货时,被叉车叉伤右踝。2022年5月,全椒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盛祥公司认为全椒县人社局不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不能直接认定其与郑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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