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广泛存在约束主体不适格、适用范围与区域约定过宽、期限过长、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经济补偿金额严重过低等问题,从而导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高发。
本文将围绕184号指导案例,剖析最高院对竞业限制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与审理要点,提示与引导用人单位在员工关系管理中规范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以期在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避免不当违法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与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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