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怠于考勤管理,后续能否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怠于管理、默认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属于管理失职,其失职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劳动者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谨慎注意义务,消减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程度,根据责罚相当原则,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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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怠于考勤管理,后续能否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怠于管理、默认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属于管理失职,其失职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劳动者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谨慎注意义务,消减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程度,根据责罚相当原则,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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