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2013年9月5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陈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陈某曾以公司未支付2013年9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加班工资等进行仲裁、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差额15696.05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020)粤06民终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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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2013年9月5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陈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陈某曾以公司未支付2013年9月5日至2019年5月31日加班工资等进行仲裁、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差额15696.05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020)粤06民终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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