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吗?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光说明理由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理由成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11年1月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担任总账会计一职,其试用期为四个月。然而,在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后,陈先生突然接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着实让认真工作的陈先生感到意外。于是,陈先生向公司领导询问解除原因。领导称,解除原因是陈先生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欠佳,但当陈先生进一步询问自己究竟哪方面表现不佳时,领导表示"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就可以解除"。陈先生越想越不服气,在咨询了律师后,确信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一纸申诉书递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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