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日,苏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为首席运营官,2021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岗位调整为首席数字官。后苏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86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的情况,某科技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针对上述主张,苏某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钉钉加班审批记录截图及某仲裁裁决书予以佐证。
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苏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钉钉加班审批记录中显示的申请加班时间与苏某的主张一致,加班原因处均有注明具体加班原因,审批流程已完成。
......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日,苏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为首席运营官,2021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岗位调整为首席数字官。后苏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86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的情况,某科技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针对上述主张,苏某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钉钉加班审批记录截图及某仲裁裁决书予以佐证。
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苏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钉钉加班审批记录中显示的申请加班时间与苏某的主张一致,加班原因处均有注明具体加班原因,审批流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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