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工时制度谁说了算?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为执行标准工时制,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而单位主张规章制度中约定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调休规定。那么此时法院会支持哪方观点?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工时制度谁说了算?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日,苏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为首席运营官,2021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岗位调整为首席数字官。后苏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86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的情况,某科技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针对上述主张,苏某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钉钉加班审批记录截图及某仲裁裁决书予以佐证。

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苏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钉钉加班审批记录中显示的申请加班时间与苏某的主张一致,加班原因处均有注明具体加班原因,审批流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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