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虽然劳动者已被法院认定视为不服从工作管理行为的,但法院仍然还会做合理性审查,例如拒不服从行为是否足以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分配任务本身是否合理、劳动者能否单独胜任被分配的工作等多维度等进行审查。故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须依法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2021)京(0102)民初XXX号案件,劳动者不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监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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