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实践中,离职交接时,可能会存在员工拒绝交接或者拒绝完整交接的情况,本文以员工拒绝返还公司电脑以及删除电脑资料等事项为例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2017)沪02民终10169号案件基本事实
(一)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以及交接情况
邱某于2011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2016年11月30日,某公司、邱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某公司给予邱某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一个月额外支付工资计46.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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