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胡某入职M公司并通过M公司的钉钉系统考勤。2022年4月,胡某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Y公司规章制度包括《M公司管理制度》等,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胡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由M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M公司系Y公司的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办公场所相邻,均使用M公司钉钉系统进行考勤管理。胡某工作至2022年8月底,于同年9月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胡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两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M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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