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8日,张某因不能接受公司单方降低薪酬,申请离职。张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与甲公司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并提交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载明张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2月6日,各部门交接的办理情况处显示“√”,其中在人力资源部的交接情况显示:1、应办事项“其他”框内填写为“经协商8-11月绩效工资差额核定10万元,于2月底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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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8日,张某因不能接受公司单方降低薪酬,申请离职。张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与甲公司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并提交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载明张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2月6日,各部门交接的办理情况处显示“√”,其中在人力资源部的交接情况显示:1、应办事项“其他”框内填写为“经协商8-11月绩效工资差额核定10万元,于2月底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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