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任商务助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8年10月起,刘某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000元,且刘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足额支付。
2021年11月8日,该公司向刘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刘某,由于你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多次通知后仍未改正,现公司通知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你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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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任商务助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8年10月起,刘某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000元,且刘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足额支付。
2021年11月8日,该公司向刘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刘某,由于你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多次通知后仍未改正,现公司通知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你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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