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路于2021年6月7日入职北京某影业公司,任经纪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试用期工资2万元,转正工资25000元。
2021年8月30日,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延长试用期3个月到2021年12月6日,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0元。
2021年11月1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离职后,王大路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5000元。王大路认为,公司与其违法签订了第二次试用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工资,要求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5000元,并出示了《试用期延长协议》,该协议显示延长试用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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