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架构转型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对内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人员配置自行调整,未取消相关岗位的相关工作内容,而是将该部分工作合并入其他岗位的工作职责中。那么这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架构转型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判要旨

本案中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对内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人员配置自行调整,但并未取消该岗位的相关工作内容,而是将该部分工作合并入其他岗位的工作职责中,故上述岗位的取消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案情简介

蔡某于2008年10月入职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并于2014年7月2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理赔部法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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