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二、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来源于2001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保留了第1款和第2款规定,新增了第3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二、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来源于2001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保留了第1款和第2款规定,新增了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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