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试用期可行吗?

因劳动者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与简历上的“能力优异”不符,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进行二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试用期可行吗?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

王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某教育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中午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某教育公司主张,其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但因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故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计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无需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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