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弊端

​有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以下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约定看起来好像很完美,解决了规章制度认可及送达的问题。那么这种方式在现实示中真的可行吗?

谈谈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弊端

有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以下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约定看起来好像很完美,此类约定解决了规章制度认可及送达的问题。但是这种约定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既然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属于协议的内容之一,所以规章制度如需变更,也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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