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工作打卡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

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员工在上报工作时长、工作内容,且经被审批后,才能视为有效加班。那么若劳动者无法提供加班申请单,仅有打卡记录的,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加班事实依据?

仅提供工作打卡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

基本案情

曾某与案外人天津中建康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2022年6月30日,曾某、天津某公司及中建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由天津某公司替代中建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继劳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天津某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批准后才可执行。曾某于2022年7月16日至17日、2022年7月23日至24日提交加班申请,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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