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认定的司法规则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将来谈谈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步骤与不能被司法裁判认可的民主制定程序。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认定的司法规则

一、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要求,具体内容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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