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专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应对职工离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预告期,以妥善处理人员上岗和业务交接事宜,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限制,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的义务,其本质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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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专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应对职工离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预告期,以妥善处理人员上岗和业务交接事宜,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限制,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的义务,其本质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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