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的评价,可以写进离职证明吗?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等信息,有时还会含有不利于劳动者的主观性评价,那么此时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单位对员工的评价,可以写进离职证明吗?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的劳动合同,章某于2022年4月28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离职。

章某离职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章某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多次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未果,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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