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范围界定问题研究

实践中,有的普通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也会接触到公司的敏感信息,因此,雇主对普通劳动者也要求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否适用?企业该如何合理地利用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后对公司造成竞争威胁?

竞业限制范围界定问题研究

一、提出问题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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