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年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当劳动者以七年前用人单位未替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多年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认可其未为被上诉人缴纳2014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之一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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