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休37天假被开除,法官详解事假制度!

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事假规则,对事假的审批管理,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那么劳动者连续请一个多月的事假单位能否不批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未到岗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

员工连休37天假被开除,法官详解事假制度!

基本事实

2013年9月30日王某于入职甲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综合工时制。王某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自周一至周五中自选一天休息。王某主张其每天工作8.5小时,甲公司主张其每天工作7小时。依据甲公司提交的、王某认可真实性的《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显示,综合工时制上班时间为9:00-18:00,午休时间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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